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137號
- 原告
- 李世宣
- 訴訟代理人
- 陸皓文律師
吳瑩庭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許清源間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查報訴訟標的價額,並就所主張之訴訟標的價額補繳裁判費,逾期即駁回起訴。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查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亦未載明訴之聲明請求遷讓返還房屋之訴訟標的價額(即房屋現值證明),使本院無法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茲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查報訴之聲明請求遷讓返還房屋之訴訟標的價額(即房屋現值證明),加計聲明第二項即自民國(下同)113年6月12日起至114年1月5日止(起訴前1日)已發生之不當得利金額86,782元(12750×6+12750×25/31)。並就該訴訟標的價額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27、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規定補繳裁判費。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起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一庭法官 楊明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