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4年度補字第144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11 月 11 日
- 法官王佳惠
- 法定代理人林宗毅
- 原告詹宜甄
- 被告富旺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1444號 原 告 詹宜甄 訴訟代理人 胡峰賓律師 複代理人 劉書帆 被 告 富旺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宗毅 訴訟代理人 李玉豐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00萬元,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6萬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1 日民事第一庭法 官 王佳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1 日書 記 官 黃伊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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