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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4年度補字第153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撤銷信託行為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4 年 12 月 31 日
  • 法官
    陳麗芬
  • 法定代理人
    陳建州

  • 原告
    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陳褔榮涂彥翔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1534號 原 告 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建州 被 告 陳褔榮 涂彥翔 上列當事人間撤銷信託行為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00,000元,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4,1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3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麗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31 日書記官 凃庭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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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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