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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1547號

清償債務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2 月 26 日

法官潘韋廷

原告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今井貴志
被告
曾坤遠
訴訟代理人
侯佳吟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原告因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524,300元(計算方式如附表,本案繫屬日為民國114年9月19日,故利息之訴訟標的價額計算至本案繫屬日之前一日),應繳裁判費7,09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6,590元。

二、特此裁定。

民事第一庭法 官 潘韋廷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6 日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6 日

書 記 官 陳佩瑩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請求項目 編號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計算基數 年息 給付總額 項目1(請求金額14萬9,070元) 1 利息 12萬7,503元 95年8月26日 114年9月18日 (19+24/365) 12.863% 31萬2,691.91元  2 違約金 12萬7,503元 95年8月26日 114年9月18日 (19+24/365) 2.5726% 6萬2,538.38元  小計       37萬5,230.29元 合計        52萬4,3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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