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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1562號

清償債務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2 月 26 日

法官潘韋廷

原告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宋耀明
訴訟代理人
杭立強
被告
陳政男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原告因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591,187元(計算方式如附表,本案繫屬日為民國114年8月22日,故利息之訴訟標的價額計算至本案繫屬日之前一日),應繳裁判費8,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7,500元。

二、特此裁定。

民事第一庭法 官 潘韋廷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6 日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6 日

書 記 官 陳佩瑩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請求項目 編號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年息 給付總額 項目1(請求金額17萬8,893元) 1 利息 6萬4,497元 100年5月17日 104年8月31日 20% 5萬5,368.74元  2 利息 6萬4,497元 104年9月1日 114年8月21日 15% 9萬6,480.44元  3 利息 11萬4,396元 100年3月16日 104年8月31日 17.5% 8萬9,321.08元  4 利息 11萬4,396元 104年9月1日 114年8月21日 15% 17萬1,123.88元  小計      41萬2,294.14元 合計       59萬1,187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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