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4年度補字第157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服務費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12 月 11 日
- 法官黃致毅
- 法定代理人高敏瀞
- 原告齊家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法人、齊家保全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1570號 原 告 齊家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 齊家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共 同 法定代理人 高敏瀞 上列原告與被告錩鐿開發事業有限公司間給付服務費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548,218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7,3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1 日民事第一庭法 官 黃致毅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1 日書 記 官 魏翊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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