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4年度補字第163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聲請調解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12 月 15 日
- 法官彭淑苑
- 當事人富宇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劉雪靜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1631號 聲 請 人 富宇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世欣 代 理 人 劉雪靜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等間因聲請調解事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未據繳納聲請費,復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以裁定命聲請人補繳聲請費。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查報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並按系爭訴訟標的 價額補繳聲請費,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調解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5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彭淑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6 日書記官 陳麗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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