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274號
- 原告
- 薪榮環保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德騏
- 被告
- 東禾能源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潘泳憲即羅宇傑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回復原狀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00萬元,及自民國112年4月13日起至原告起訴前1日114年1月15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17萬6,164元,合計為217萬6,16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萬7,00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二庭法 官 王佳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