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275號
- 原告
- 曾智文
- 訴訟代理人
- 陳瑜珮律師
- 被告
- 弘基不動產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樹儀
上列當事人間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之遷讓房屋等事件,經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訴之聲明第1項訴訟標的價額參酌系爭房屋課稅現值核定為2,055,900元,訴之聲明第2項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388,202元,合計2,444,10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0,165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一庭法 官 潘韋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