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4年度補字第35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聲請調解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03 月 27 日
- 法官彭淑苑
- 法定代理人黃駿福
- 原告黃駿福活蝦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352號 聲 請 人 黃駿福活蝦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駿福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陳淑娟間因聲請調解事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未具體聲請調解標的,亦未據繳納聲請費,及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以裁定命聲請人補繳聲請費。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查報系爭訴訟 標的價額,並具體陳明聲請調解標的,及按系爭標的價額補繳聲請費,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調解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7 日民事第一庭法 官 彭淑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7 日書記官 鄧雪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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