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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365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4 月 14 日

法官林哲瑜

原告
友和貿易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照雄
訴訟代理人
陳進文律師
被告
聯亞生技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世一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096,22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6,0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哲瑜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4 日

書記官 林怡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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