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4年度補字第38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04 月 14 日
- 法官陳麗芬
- 當事人厚誼工程有限公司、富永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381號 原 告 厚誼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厚安 訴訟代理人 張微茜 被 告 富永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聯絡地址新竹縣○○市○○街00號4樓 之1 法定代理人 祝泓理 住○○市○○區○○路○段000巷000 弄00號 訴訟代理人 張文生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00,269元,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4,23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後,尚應補繳3,7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4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麗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4 日書記官 凃庭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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