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4年度補字第38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04 月 09 日
- 法官楊子龍
- 法定代理人王詒嘉
- 原告徠富工程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382號 原 告 徠富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詒嘉 上列原告與被告萬宇營造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壹拾壹萬伍仟壹佰零柒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備之程式。次按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之情形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第6款 定有明文。 二、查原告訴之聲明為: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9,702,846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 利率5%計算之利息等語,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5,107元。原 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核與首開應備程式不合,應予補正。爰定期命原告依主文所示內容補繳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9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楊子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9 日書記官 洪郁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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