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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420號

返還工程款等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4 月 14 日

法官楊子龍

原告
廖於珍
訴訟代理人
王少輔律師

申惟中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鄭乃嘉即創偉設計顧問行間請求返還工程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捌仟玖佰壹拾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備之程式。又按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之情形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第6款定有明文。

二、查原告訴之聲明為: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663,0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等語,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910元。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核與首開應備程式不合,應予補正。爰定期命原告依主文所示內容補繳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三、爰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楊子龍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4  日

               書記官 洪郁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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