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420號
- 原告
- 廖於珍
- 訴訟代理人
- 王少輔律師
申惟中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鄭乃嘉即創偉設計顧問行間請求返還工程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捌仟玖佰壹拾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備之程式。又按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之情形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第6款定有明文。
二、查原告訴之聲明為: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663,0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等語,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910元。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核與首開應備程式不合,應予補正。爰定期命原告依主文所示內容補繳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三、爰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