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4年度補字第43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聲請調解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04 月 14 日
- 法官彭淑苑
- 當事人博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437號 聲 請 人 博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泳勝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菲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因聲請調解事件,聲請人未據繳納聲請費,復未於聲請狀載明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聲請費,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查報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並按系 爭訴訟標的價額補繳聲請費,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4 日民事第一庭法 官 彭淑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4 日書記官 鄧雪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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