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519號
- 原告
- 新安科技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廖瑞淳
- 訴訟代理人
- 陳新佳律師
- 被告
- 新宜營造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章得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足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452,454元(含至起訴前一日止之利息),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5,154元,原告僅繳納44,758元,尚應補繳39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民事第一庭法 官 蔡孟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