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4年度補字第54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05 月 05 日
- 法官蔡孟芳
- 當事人大晶建設開發有限公司、吳惠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546號 原 告 大晶建設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欣璇 訴訟代理人 黃俊穎律師 被 告 吳惠津 上列當事人間拆屋還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1,515,7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 臺幣19,28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5 日民事第一庭法 官 蔡孟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5 日書 記 官 白瑋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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