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4年度補字第58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交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05 月 09 日
- 法官蔡孟芳
- 當事人國泰世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洪名祈即詮盛企業社、葉俊毅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587號 聲 請 人 國泰世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萬祥 相 對 人 洪名祈即詮盛企業社 葉俊毅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交通)事件,聲請人起訴應先經調解,並繳納調解費用。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8萬元,應徵調解費用新臺幣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 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 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9 日民事第一庭法 官 蔡孟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9 日書 記 官 白瑋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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