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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587號

損害賠償(交通)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5 月 09 日

法官蔡孟芳

聲請人
國泰世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萬祥
相對人
洪名祈即詮盛企業社

葉俊毅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交通)事件,聲請人起訴應先經調解,並繳納調解費用。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8萬元,應徵調解費用新臺幣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民事第一庭法 官 蔡孟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9 日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9 日

書 記 官 白瑋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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