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4年度補字第60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承攬報酬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05 月 15 日
- 法官蔡孟芳
- 原告吳銘聰
- 被告金祥工程行、葉文祥、邱振榮、林洂魫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607號 原 告 吳銘聰 訴訟代理人 胡林凱律師 被 告 金祥工程行 葉文祥 邱振榮 林洂魫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承攬報酬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864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 新臺幣102,58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5 日民事第一庭法 官 蔡孟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5 日書 記 官 白瑋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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