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632號
- 原告
- 豐元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文音
- 被告
- 雲賀社區管理委員會
- 法定代理人
- 張君彬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違約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原告因給付違約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141,750元,應繳裁判費2,15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650元。
二、特此裁定。
民事第一庭法 官 潘韋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