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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686號

給付承攬報酬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6 月 03 日

法官蔡孟芳

原 告
睿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丕晃
被 告
太陽光電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家慶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承攬報酬事件,原告前聲請支付命令,經被告聲明異議,視同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723,17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3,441元,扣除已繳支付命令聲請費500元,尚應補繳32,94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民事第一庭法 官 蔡孟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3 日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3 日

書 記 官 白瑋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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