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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693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6 月 10 日

法官鄭政宗

原告
志也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慈旭
訴訟代理人
李宜諪律師
被告
宜紘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瑞森

上列原告與被告宜紘企業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肆佰貳拾捌萬零陸佰參拾捌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伍萬壹仟陸佰玖拾參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一庭法 官 鄭政宗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0 日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2 日

書 記 官 黃志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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