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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696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6 月 18 日

法官楊明箴

原 告
大瀚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毓鵬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曾聲請對被告太陽光電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捌拾玖萬肆仟壹佰捌拾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壹萬壹仟玖佰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壹萬壹仟肆佰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繕本逕送他造。

二、特此裁定。

民事第一庭法 官 楊明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8 日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8 日

書記官 郭家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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