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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785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6 月 19 日

法官蔡孟芳

聲請人
頂烽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方明發
相對人
政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杼町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聲請人起訴應先經調解,並應繳納調解費用。聲請人應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訴訟:

一、調解費用新臺幣1,000元。

二、陳明本院對本件請求是否有管轄權,如有,其依據為何?

民事第一庭法 官 蔡孟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9 日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9 日

書 記 官 白瑋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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