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4年度補字第78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租金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07 月 28 日
- 法官黃致毅
- 原告黃翊嘉、黃翊瑄、黃詩庭、黃昱儒、黃雍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789號 原 告 黃翊嘉 黃翊瑄 黃詩庭 黃昱儒 黃雍原 上列原告與被告展星商業開發有限公司間給付租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33,457,86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24,94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8 日民事第一庭法 官 黃致毅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8 日書 記 官 魏翊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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