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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4年度補字第78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租金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4 年 07 月 28 日
  • 法官
    黃致毅

  • 原告
    黃翊嘉黃翊瑄黃詩庭黃昱儒黃雍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789號 原 告 黃翊嘉 黃翊瑄 黃詩庭 黃昱儒 黃雍原 上列原告與被告展星商業開發有限公司間給付租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33,457,86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24,94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8 日民事第一庭法 官 黃致毅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8 日書 記 官 魏翊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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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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