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4年度補字第81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聲請調解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07 月 01 日
- 法官鄭政宗
- 當事人朱徐珍妹、朱華榮、御品國際餐飲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812號 聲 請 人 朱徐珍妹 代 理 人 朱華榮 相 對 人 御品國際餐飲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彥博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御品國際餐飲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調解事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未據繳納聲請費,查本件係屬因財產權而聲請調解,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不能核定者,以同法第466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十分 之一定之,爰核定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65萬元, 應徵聲請調解費2,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 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 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 日民事第一庭法 官 鄭政宗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 日書 記 官 黃志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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