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816號
- 原告
- 石如娜
- 訴訟代理人
- 李哲賢律師
- 被告
- 泓業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蔡許宏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定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之返還定金等事件,經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48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7,66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一庭法 官 潘韋廷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4年度補字第816號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定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之返還定金等事件,經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48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7,66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一庭法 官 潘韋廷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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