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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850號

損害賠償等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7 月 18 日

法官楊明箴

原告
曹德蘋
訴訟代理人
王中平律師
被告
錢櫃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練台生
設台北市○○區○○○路○段000號0 樓

上列原告與被告錢櫃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佰陸拾玖萬伍仟參佰柒拾壹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萬壹仟參佰玖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一庭法 官 楊明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8 日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8 日

書記官 郭家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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