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850號
- 原告
- 曹德蘋
- 訴訟代理人
- 王中平律師
- 被告
- 錢櫃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練台生
- 設台北市○○區○○○路○段000號0 樓
上列原告與被告錢櫃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佰陸拾玖萬伍仟參佰柒拾壹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萬壹仟參佰玖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一庭法 官 楊明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