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86號
- 原告
- 陶德
- 原告
- 鍾瑩
- 原告
- 毛珮寧
- 原告
- 吳玉燕
- 原告
- 劉麗娟
- 原告
- 蔡燈祺
- 原告
- 蔣俊傑
- 原告
- 陳美桂
- 原告
- 路飛有限公司
- 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 林仲章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蔡甫欣律師
- 被告
- 金澤21社區管理委員會
- 法定代理人
- 黃郁翔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決議無效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佰陸拾伍萬元。
二、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壹萬柒仟參佰參拾伍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之情形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第6款定有明文。次按訴訟標的之價額不能核定者,以民事訴訟法第466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1/10定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亦有明文。
二、查原告訴之聲明為:確認被告於民國113年11月30日召開之金澤21社區第10屆第1次區分所有權人會議第10項討論事項及決議第6案決議無效。性質上屬因財產權而起訴,惟因原告倘獲勝訴判決,其所得受之客觀上利益不能核定,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應以同法第466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1/10定之,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5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7,335元。茲依首揭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訴。
三、爰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