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881號
- 原 告
- 長檍電機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勝昌
- 被 告
- 太陽光電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羅家慶
上列原告前因請求給付買賣價金,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46,25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05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5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