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498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966號

遷讓房屋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8 月 15 日

法官楊明箴

原告
冠九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誌珊
訴訟代理人
張佳瑋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懷恩護理之家間遷讓房屋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捌佰陸拾捌萬肆仟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拾萬參仟壹佰柒拾參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一庭法 官 楊明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5 日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5 日

書記官 郭家慧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4年度補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