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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4年度補字第9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4 年 01 月 22 日
  • 法官
    鄭政宗
  • 法定代理人
    謝文元、張雅菁

  • 原告
    新竹一號社區管理委員會林威至任施惠任翔暉任致成王慧珍靳莉呂瀛珠陳家妤汪欣孫卉林郁祥陳敏娥黃劭穎蔡鈺芃陳伊慈黃琮芸林先中簡銘進周湘諭許朝榮黃賢修廖國彰黃雅君曾祥峻伍惠陵金素萍徐光宏曾崢康娟黃安邦王傑智黃達鈞黃忠義江天健王騰儀褚淑慧劉文琦王惠子彭永州彭立民辜慧玲黃鈺婷周怡汝余振華余中涵羅玉珍陳銹鎂張培炫莊嚴高立蘇文才蔡及銘陳幸保陳汝芸陳汝芩李詩如鄭宇翔劉治麟鍾菀琳劉淑芬王依婷林育菁潘孟文汪德美郭鴻毅陳華生黃毓基廖育德唐迎華黃偉裕謝文元言瑋陳秋香李俊雨劉月春李佳靜魏天助邱瑞月張峯銘宋棋舜林育賢白佩玉林巧倩張澤恩黃家睿林志修黃慧娟白旻樺吳柏輝許麗芳朱慶芳謝志昌黃立羣黃慧菁洪紹祐黃京雄蔡慧婷毛麗貞呂怡瑱張竣翔李庭夏鄭良儀鄭力恒林沛靜馮文盈莊惠嵐徐志安葉建勲卓德忠張勝傑李芳甄曹志豪陳佳慧吳碧霞曾詩棠方秋娟曾增宏
  • 被告
    浩瀚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97號 先位原告 新竹一號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謝文元 備位原告 林威至 任施惠 任翔暉 任致成 王慧珍 靳莉 呂瀛珠 陳家妤 汪欣 孫卉 林郁祥 陳敏娥 黃劭穎 蔡鈺芃 陳伊慈 黃琮芸 林先中 簡銘進 周湘諭 許朝榮 黃賢修 廖國彰 黃雅君 曾祥峻 伍惠陵 金素萍 徐光宏 曾崢 康娟 黃安邦 王傑智 黃達鈞 黃忠義 江天健 王騰儀 褚淑慧 劉文琦 王惠子 彭永州 彭立民 辜慧玲 黃鈺婷 周怡汝 余振華 余中涵 羅玉珍 陳銹鎂 張培炫 余振華 莊嚴 高立 蘇文才 蔡及銘 陳幸保 陳汝芸 陳汝芩 李詩如 鄭宇翔 劉治麟 鍾菀琳 劉淑芬 王依婷 林育菁 潘孟文 汪德美 郭鴻毅 陳華生 黃毓基 廖育德 唐迎華 黃偉裕 余中涵 謝文元 言瑋 陳秋香 李俊雨 劉月春 李佳靜 魏天助 邱瑞月 張峯銘 宋棋舜 林育賢 白佩玉 林巧倩 張澤恩 黃家睿 林志修 黃慧娟 白旻樺 吳柏輝 許麗芳 朱慶芳 謝志昌 黃立羣 黃慧菁 洪紹祐 黃京雄 蔡慧婷 毛麗貞 呂怡瑱 張竣翔 李庭夏 鄭良儀 鄭力恒 林沛靜 馮文盈 莊惠嵐 徐志安 葉建勲 卓德忠 張勝傑 李芳甄 曹志豪 陳佳慧 吳碧霞 曾詩棠 方秋娟 曾增宏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蔡甫欣律師 被 告 浩瀚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雅菁 上列原告與被告浩瀚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肆佰參拾肆萬玖仟伍佰貳拾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肆萬肆仟零陸拾伍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2 日民事第一庭法 官 鄭政宗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2 日書 記 官 黃志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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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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