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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1049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9 月 23 日

法官楊明箴

原 告
大瀚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毓鵬
被 告
太陽光電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家慶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4年6月18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民國114年6月23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一庭法官 楊明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3  日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3  日

                書記官 郭家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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