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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1148號

遷讓房屋等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10 月 07 日

法官蔡孟芳

原告
辰佳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偉鈞
被告
毅誠國際新創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浚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4年8月20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民國114年8月22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均應予駁回。

民事第一庭法官 蔡孟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7   日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7   日

              書 記 官 白瑋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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