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1148號
- 原告
- 辰佳開發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徐偉鈞
- 被告
- 毅誠國際新創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浚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4年8月20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民國114年8月22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均應予駁回。
民事第一庭法官 蔡孟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