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1312號
- 原告
- 蔡素秋
- 被告
- 台灣歐力士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酒井裕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寄發開庭通知時並通知原告應於5日內補繳裁判費,逾期則駁回訴訟,該項通知已於民國114年11月14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一庭法官 王佳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