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1349號
- 原告
- 方弈為
- 訴訟代理人
- 林清漢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侯銘欽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葉育欣律師
- 被告
- 徐于翔
- 被告
- 徐銘謙
- 訴訟代理人
- 徐耀民
上列原告與被告徐于翔、徐銘謙間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足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就第一項聲明之分割共有物部分,系爭房地為門牌號碼新竹市○區○○○路00號11樓之3之建物及坐落基地之區分所有權建物,參考內政部實價登錄相同社區及相同面積之區分所有建物在民國114年8月已有成交價新臺幣(下同)2,300萬元之紀錄,而依原告起訴狀所述願各以400萬元價購被告2人各1/5權利範圍,經被告拒絕,可知系爭房地至少有2,000萬元之價值,而原告就系爭房地有3/5權利範圍,爰定分割共有物部分之訴訟標的價額為1,200萬元。就遷讓房屋聲明部分,就系爭房屋課稅現值和起訴前之不當得利併計之訴訟標的價額為716,800元,訴訟標的價額合計12,716,800元,應繳納142,436元,原告先已繳納9,040元裁判費,仍應補繳133,39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一庭法 官 黃致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