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171號
- 上訴人
- 誠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 葉在崑
- 上訴人
- 黃志仁
- 上訴人
- 林國豪
- 被告
- 戴妤安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戴妤安間返還資產事件,上訴人對中華民國114年6月2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前經本院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229,28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1,38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未補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