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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171號

返還資產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8 月 26 日

法官高上茹

上訴人
誠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葉在崑
上訴人
黃志仁
上訴人
林國豪
被告
戴妤安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戴妤安間返還資產事件,上訴人對中華民國114年6月2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前經本院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229,28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1,38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未補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高上茹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7 日

書記官 陳筱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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