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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183號

確認決議無效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7 月 17 日

法官楊子龍

上訴人
即原告
陶德
即原告
鍾瑩
即原告
毛珮寧
即原告
劉麗娟
即原告
蔣俊傑
即原告
陳美桂
即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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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林仲章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金澤21社區管理委員會間請求確認決議無效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5月22日本院114年度訴字第183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參萬壹仟貳佰零柒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查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65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1,207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首開規定,命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上訴。

三、爰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楊子龍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7  日

               書記官 洪郁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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