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4年度訴字第18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決議無效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07 月 17 日
- 法官楊子龍
- 法定代理人林仲章
- 原告陶德、鍾瑩、毛珮寧、劉麗娟、蔣俊傑、陳美桂、路飛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183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陶德 鍾瑩 毛珮寧 劉麗娟 蔣俊傑 陳美桂 路飛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林仲章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金澤21社區管理委員會間請求確認決議無效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5月22日本院114年度訴字第183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參萬壹仟貳佰零柒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 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查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650,000元,應徵 第二審裁判費31,207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首開規定,命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 補繳,即駁回其上訴。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7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楊子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7 日書記官 洪郁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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