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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337號

清償借款等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11 月 26 日

法官林哲瑜

上訴人
曾梅鶴

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葉煥羽間清償借款等事件,對於本院於民國

114年10月29日所為114年度訴字第337號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

納第二審裁判費。經核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1,139,178元(含

本金及起訴前之利息),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22,257元,未

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命上訴人於本

裁定正本送達後5日內補正,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哲瑜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6 日

書記官 林怡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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