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337號
- 上訴人
- 曾梅鶴
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葉煥羽間清償借款等事件,對於本院於民國
114年10月29日所為114年度訴字第337號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
納第二審裁判費。經核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1,139,178元(含
本金及起訴前之利息),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22,257元,未
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命上訴人於本
裁定正本送達後5日內補正,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4年度訴字第337號
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葉煥羽間清償借款等事件,對於本院於民國
114年10月29日所為114年度訴字第337號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
納第二審裁判費。經核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1,139,178元(含
本金及起訴前之利息),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22,257元,未
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命上訴人於本
裁定正本送達後5日內補正,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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