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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460號

清償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5 月 08 日

法官陳麗芬

原 告
趙明堂
被 告
圓頂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施建成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對於私法人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條、第28條第1項分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主張被告圓頂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圓頂公司)及其法定代理人即被告施建成積欠其新臺幣(下同)597萬元借款未清償,並依消費借貸法律關係請求被告圓頂公司、施建成連帶給付597萬元。本院審酌被告圓頂公司營業所設於桃園市,被告施建成之戶籍則設於新北市,依前開規定,本件應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或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兼衡原告提出之遭退票之10紙支票發票人均為圓頂公司,付款地均為華南商業銀行南崁分行設於桃園市蘆竹區之地址,故認本件應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較為適當。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核有違誤,爰依職權移轉管轄。

三、爰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麗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8   日

                書記官 凃庭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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