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4年度訴字第46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工程款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10 月 22 日
- 法官楊子龍
- 被告鄭乃嘉即創偉設計顧問行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467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鄭乃嘉即創偉設計顧問行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廖於珍間請求返還工程款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9月22日本院114年度訴字第467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13,365元,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 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663,000元,應徵第二 審裁判費13,36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首開規定,命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補繳 ,即駁回其上訴。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2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楊子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2 日書記官 洪郁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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