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4年度訴字第65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4 年 10 月 13 日
  • 法官
    黃致毅

  • 當事人
    百奕富御社區管理委員會黎雨樵蘇柔勻陳建彰王基峯蕭淨方林翔偉顏至如陳佳儀張崇侑岩品亘蔡宗翰朱慧娟許沁如藍培軒白睿宇詹庭嘉張汶祺石孟禾李承憲陳希珍張采珍凃晴馨曾鈺涵李詩雯黃道欣吳麗紅吳佩穎呂瑞芳陳敏華鄭子厚陳雅儒吳季融謝淑如洪瑞易張宜佳江昀嬪朱彥均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659號 先位原告 百奕富御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朱彥均 備位原告 黎雨樵 蘇柔勻 陳建彰 王基峯 蕭淨方 林翔偉 顏至如 陳佳儀 張崇侑 岩品亘 蔡宗翰 朱慧娟 許沁如 藍培軒 白睿宇 詹庭嘉 張汶祺 石孟禾 李承憲 陳希珍 張采珍 凃晴馨 曾鈺涵 李詩雯 黃道欣 吳麗紅 吳佩穎 呂瑞芳 陳敏華 黃道欣 鄭子厚 陳雅儒 吳季融 謝淑如 洪瑞易 張宜佳 江昀嬪 朱彥均 前列原告共同 訴訟代理人 蔡甫欣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為訴之追加,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追加之訴駁回。 理 由 一、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被告同意者;二、請求之基礎事實同一者;三、擴張或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四、因情事變更而以他項聲明代最初之聲明者;五、該訴訟標的對於數人必須合一確定時,追加其原非當事人之人為當事人者;六、訴訟進行中,於某法律關係之成立與否有爭執,而其裁判應以該法律關係為據,並求對於被告確定其法律關係之判決者;七、不甚礙被告之防禦及訴訟之終結者,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1項定有明文。所謂「請求之基礎事實同一」者,係指變更或追加之訴與原訴之原因事實,有其社會事實上之共通性及關聯性,而就原請求所主張之事實及證據資料,於變更或追加之訴得加以利用,且無害於他造當事人程序權之保障,俾符訴訟經濟者稱之。 二、查原告起訴時主張備位原告前與被告百奕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百奕公司)購買百奕富御社區(下稱系爭社區)之預售屋與基地,嗣先位原告為與百奕公司進行系爭社區公共設施點交準備事宜,而委請國霖機電管理服務股份有有限公司完成公共設施初步鑑定,鑑定結果發現百奕公司就系爭社區建物之施工品質有瑕疵,致備位原告所購買房屋之公共設施排水系統、電氣設備、給排水設備、消防設備及煙排設備等存有多項缺失。百奕公司雖前於兩造調解後同意於民國(下同)113年4月30日前完成系爭社區公共設施瑕疵修繕,惟迄今均未修繕,原告迫於無奈,僅得依民法不完全給付及瑕疵擔保責任之相關規定,請求百奕公司賠償上開瑕疵修繕費用合計新臺幣(下同)2,345,833元及法定孳息等語。原告嗣 於114年7月4日具狀追加筑科科技股份有有限公司(下稱筑 科公司)為被告,並據百奕公司及筑科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同一、相同董事2人等情,主張百奕公司及筑科公司應具控制 與從屬公司關係,復以百奕公司於114年2月4日已申請停業 ,筑科公司為百奕公司之控制公司,筑科公司之負責人將使百奕公司為惡意不處理或賠償系爭社區公共設施缺失之不合常規或其他不利益之經營行為,則筑科公司自應依公司法第369條之4第2項之規定,而與百奕公司就本件損害負連帶賠 償責任,乃依民法242條、第272條第2項、公司法第369條之4第2項,及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1項第2、7款之規定為前開訴之追加等語。然查,原告於原訴係以百奕公司就系爭社區建物之施工品質有瑕疵且逾期猶未修繕為其請求權基礎事實,於其追加之訴則另以百奕公司及筑科公司具控制與從屬關係,且筑科公司之負責人將使百奕公司惡意不賠償本件損害等情作為其請求權基礎事實,進而追加筑科公司為本件被告,原訴與追加之訴之權利主體及請求權基礎事實均顯不相同,並無社會事實上之共同性及關連性可言。又就原告所追加事實之存否、證據資料等,均須另外調查及審理,無從相互援用,顯有礙於原訴訟之進行及終結者。揆諸前開說明,原告所為訴之追加與原訴間並非基於同一基礎事實,且有礙訴訟之進行及終結,亦無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1項所定其他得為追加之事由,是原告追加筑科公司為被告,其追加之訴不合法,應裁定駁回之。 三、據上論結,原告追加筑科公司為被告之訴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3  日民事第一庭法   官 黃致毅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3  日書 記 官 魏翊洳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4年度訴字…」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