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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988號

代位請求分割遺產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8 月 28 日

法官蔡孟芳

原告
鴻光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趙守文
被告
林昱樺

林春河

林錦中

林台江

上列當事人間代位請求分割遺產事件,原告應於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按原告對被告林昱樺之債權數額計算,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309,090元,應徵裁判費16,827元,扣除已繳調解費用2,000元,尚應補繳14,827元。

二、原告應陳報本件欲代位分割之遺產標的,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民事第一庭法 官 蔡孟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8 日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9 日

書 記 官 白瑋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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