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護字第83號
- 聲請人
- 新竹市政府
- 法定代理人
- 甲○○
- 代理人
- 林彥宇
- 相對人
- 林○晏 真實姓名、年籍及住所均詳卷
- 法定代理人
- 林○諾 真實姓名、年籍及住所均詳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延長安置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林○晏自民國114年3月30日21時起,由聲請人延長安置3個月。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兒童及少年未受適當之養育或照顧,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予保護、安置或為其他處置;必要時得進行緊急安置。又緊急安置不得超過72小時,非72小時以上之安置不足以保護兒童及少年者,得聲請法院裁定繼續安置。繼續安置以3個月為限;必要時,得聲請法院裁定延長之,每次得聲請延長3個月,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56條第1項第1款、第57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詳如附件所示。
三、經查:
(一)聲請人上述主張,有新竹市兒童及少年保護個案綜合評估報告在卷可憑,並經本院職權調閱本院112年度護字第146號繼續安置、112年度護字第218號、第305號、第81號、第164號、第251號、第345號延長安置卷宗,核與其前開主張之事實相符,自堪信為真實。
(二)本院審酌上開事證,認相對人林○晏(真實姓名詳卷,下稱相對人)尚未成年,自我保護能力不足,亟需妥善之照顧關懷及安全穩定之家庭環境,方能健全長成。然其母林○諾長期將相對人托付他人照顧,忽視相對人生長之所需,且於相對人遭安置後,自述因工作忙碌而尚未尋得合適照顧相對人之人力,又現已無法聯繫相對人母林○諾,有本院公務電話紀錄在卷可證,堪認其親職能力有待提升,而案家現無合適替代親屬資源可介入,為使相對人能在穩定安全之環境中成長,自有予以延長安置,並妥適照護之必要。故聲請人依前開規定聲請延長安置,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有理由,爰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