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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4年度重勞訴字第1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工資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4 年 11 月 06 日
  • 法官
    王佳惠
  • 法定代理人
    林淑菁

  • 當事人
    聯合生物製藥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重勞訴字第10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聯合生物製藥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淑菁 被上訴人即 原 告 許俊傑 劉昌峯 高禎鞠 葉珮琦 住○○市○○區○○里00鄰○○○路0 巷00號 葉雅涵 陳惠蓉 黃國耕 葉春鏜 蔡健婷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就訴訟標的金額新台幣(下同)287萬7,324元提起上訴,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萬2,79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6 日勞動法庭 法 官 王佳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6 日書 記 官 黃伊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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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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