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4年度重勞訴字第1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資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11 月 06 日
- 法官王佳惠
- 法定代理人林淑菁
- 當事人聯合生物製藥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重勞訴字第10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聯合生物製藥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淑菁 被上訴人即 原 告 許俊傑 劉昌峯 高禎鞠 葉珮琦 住○○市○○區○○里00鄰○○○路0 巷00號 葉雅涵 陳惠蓉 黃國耕 葉春鏜 蔡健婷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就訴訟標的金額新台幣(下同)287萬7,324元提起上訴,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萬2,79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6 日勞動法庭 法 官 王佳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6 日書 記 官 黃伊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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