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4年度重勞訴字第1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資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12 月 15 日
- 法官王佳惠
- 法定代理人胡世一
- 被告聯合生物製藥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重勞訴字第10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聯合生物製藥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世一 被上訴人即 原 告 許俊傑 劉昌峯 高禎鞠 葉珮琦 住○○市○○區○○里00鄰○○○路0 巷00號 葉雅涵 陳惠蓉 黃國耕 葉春鏜 蔡健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9月1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4年11月6日裁定,限令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 定已於114年11月24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第85條第1 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5 日勞動法庭 法 官 王佳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5 日書 記 官 黃伊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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