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4年度重訴字第12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承攬報酬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08 月 19 日
- 法官蔡孟芳
- 原告吳銘聰
- 被告邱振榮即金祥工程行、葉文祥、林洂魫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重訴字第121號 原 告 吳銘聰 訴訟代理人 胡林凱律師 被 告 邱振榮即金祥工程行 葉文祥 林洂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承攬報酬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4年9月16日上午9時15分, 在本院第20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原告應於5日內提出被告邱振 榮、葉文祥之最新戶籍謄本(含記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9 日民事第一庭法 官 蔡孟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0 日書 記 官 白瑋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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