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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4年度重訴字第12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返還承攬報酬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4 年 08 月 19 日
  • 法官
    蔡孟芳

  • 原告
    吳銘聰
  • 被告
    邱振榮即金祥工程行葉文祥林洂魫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重訴字第121號 原 告 吳銘聰 訴訟代理人 胡林凱律師 被 告 邱振榮即金祥工程行 葉文祥 林洂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承攬報酬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4年9月16日上午9時15分, 在本院第20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原告應於5日內提出被告邱振 榮、葉文祥之最新戶籍謄本(含記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9  日民事第一庭法   官 蔡孟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0  日書 記 官 白瑋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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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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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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