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重訴字第121號
- 原告
- 吳銘聰
- 訴訟代理人
- 胡林凱律師
- 被告
- 邱振榮即金祥工程行
葉文祥
林洂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承攬報酬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4年9月16日上午9時15分,在本院第20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原告應於5日內提出被告邱振榮、葉文祥之最新戶籍謄本(含記事)。
民事第一庭法官 蔡孟芳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4年度重訴字第121號
葉文祥
林洂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承攬報酬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4年9月16日上午9時15分,在本院第20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原告應於5日內提出被告邱振榮、葉文祥之最新戶籍謄本(含記事)。
民事第一庭法官 蔡孟芳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帶「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4年度重訴…」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