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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重訴字第96號

返還消費借貸款等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9 月 11 日

法官彭淑苑

原告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嘉祥
訴訟代理人
黃志銘
被告
萬宇營造有限公司
被告
兼法定代理
被告
人 郭勃成
被告
鄧莉茵
被告
欒鳳婷
訴訟代理人
欒明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8月29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正本主文第四項中關於「被告鸞鳳婷」記載,應更正為「被告欒鳳婷」。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一庭法 官 彭淑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1  日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1  日

              書記官 陳麗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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