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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4年度除字第10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4 年 05 月 29 日
  • 法官
    黃致毅

  • 原告
    黃儀鴻黃思萍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104號 聲 請 人 黃儀鴻 代 理 人 黃思萍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282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14年2月1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9  日民事第一庭法   官 黃致毅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9  日書 記 官 魏翊洳 附表:股票 114年度除字第104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種類 張數 股數 備考 001 聯合骨科器材股份有限公司 88ND0011615-9 1 1000 002 聯合骨科器材股份有限公司 88ND0011616-0 1 1000 003 聯合骨科器材股份有限公司 88ND0011617-2 1 1000 004 聯合骨科器材股份有限公司 88ND0011618-4 1 1000 005 聯合骨科器材股份有限公司 88ND0011619-6 1 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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