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11號
- 聲請人
- 葉昌吉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2月1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附表所示之股票,業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246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12月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114年度除字第11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備註 1 鼎晉生技股份有限公司 110-NE-0000000-0 1 10,000 2 鼎晉生技股份有限公司 112-NE-0000000-0 1 10,000 3 鼎晉生技股份有限公司 112-NE-0000000-0 1 10,000 4 鼎晉生技股份有限公司 112-NE-0000000-0 1 10,000 5 鼎晉生技股份有限公司 112-ND-0000000-0 1 1,000 6 鼎晉生技股份有限公司 112-ND-0000000-0 1 1,000